近幾年來,各國紛紛制定和完善中小微企業危機救助法律。為了驗證前面的理論分析,本文選取了具有代表性的立法來闡述。
英國個人債務重組法案
在1986年,英國開始了拯救導向的企業和個人立法模式。此後,英國同時頒布了企業自願重組法(CVA)和個人自願重組法(IVA)。但是由於CVA程序複雜,應用成本高,英國陷入危機的小型企業一般不選擇CVA,而採用IVA。
中小企業之所以選擇應用IVA,一個原因是IVA雖然被稱為IVA 個人自願安排,但它也可被中小企業所有人應用;另一個原因是IVA程序簡單、專業,適合中小企業的需要。
在國際破產法下,危機中的債務人指定一名註冊破產業務人員作為談判指導,促進和監督債務人與債權人就重組進行談判。除了作為強制性事項的5年債務償還期外,雙方還可以協商討論其他事項。知識產權幫助債務人制定債務償還計劃,並向債權人和法院提出方案。債權國投票支持償債方案,如果75%的債權國投票支持該方案,則該方案獲得通過,對所有債權國具有法律約束力。破產者將投票結果和還債計劃提交給了法庭。在法庭批准方案後,重組進入執行階段。破產管理人的身份轉變為管理人,監督債務人履行方案的實施。
對小企業而言,IVA就是預先設定債務人有繼續經營的能力,進而以保護營運價值為標準,進行的製度設計。這種制度設計明顯符合小企業所有者的期望。 估計早在2004年英國的消費量達到頂峰,導致個人消費者在應用IVA之前,每年申請IVA的企業約為4000-6000家,成為drp 債務舒緩以外的一款常見債務處理方式。